貳、備註:
(一)養護等級以(ADL)巴氏量表評估結果為主要
依據,(SPMSQ)認知狀況為參
考依據。
(二)以上收費費用含照顧費、衛耗材、傷口護理、復
健、管路護理及生活休閒活動,以及饍食費含三餐、一般灌食、節慶加菜及點心等。
(三)養護期間所使用濕紙巾、衛生紙、大小方巾、漱口杯、牙膏牙刷等個人衛生用品,需由住民或家屬自行購買。
(四)陪伴就診費:每
小時新台幣180元整。(依據基本工時調整之)。
(五)住院期間費用,
如救護車、看護費、營養品等支出,由家屬自行負擔。
(六)特殊飲食、特殊護理用品或健康食品等費用,須由住民
自行負擔。
(七)送醫就診等相關醫療費用,可由中心先行代付,但就醫
交通費及委託中
心人員陪診等費用,依中心所訂定收費標準收取。
(八)入住時需繳交保證金,保證金金額依評估後收費金額,
收取一個月月費
金額為保證金,退養時無息退還。
(九)貧困或孤苦無依者,或不符合政府社會救助標準之個
案,另有優惠。
以上收費標準自民國113年01月01日修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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